(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与“明启”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明启”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297号请求人: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217号。法定代表人:汪学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运鑫,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成绩,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请求人:“明启”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请求人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因被请求人“明启”轮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所属“明启”轮碰撞其“江夏荣”轮并致其沉没,申请人因此遭受损失约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0余万元。因该轮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防油污证书、船舶海上适航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船员名单及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VDR记录、电子海图记录、事发时的作业海图、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积载图、航次签证簿、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事发前后“明启”轮与其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之间的往来邮件、船舶保险单与涉案碰撞事故相关,为防止日后难以取得,请求人遂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海事证据保全,要求调取或复制“明启”轮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防油污证书、船舶海上适航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船员名单及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VDR记录、电子海图记录、事发时的作业海图、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积载图、航次签证簿、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事发前后“明启”轮与其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之间的往来邮件。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上海海一航运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调取或复制“明启”轮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船舶防油污证书、船舶海上适航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符合证明、船员名单及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VDR记录、电子海图记录、事发时的作业海图、车钟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货物积载图、航次签证簿、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事发前后“明启”轮与其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之间的往来邮件、船舶保险单。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9月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伊 鲁审 判 员 蔡四安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