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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长富诉被告榆社台曲砖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富,榆社台曲砖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00号原告袁长富,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社台曲砖厂,所在地址:榆社县郝北镇台曲村。法定代表人石玉珠。原告袁长富诉被告榆社台曲砖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长富于2015年9月8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丁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裴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