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袁长富诉被告榆社台曲砖厂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长富,榆社台曲砖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商初字第200号原告袁长富,男,1964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委托代理人任俊青,榆社县箕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榆社台曲砖厂,所在地址:榆社县郝北镇台曲村。法定代表人石玉珠。原告袁长富诉被告榆社台曲砖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长富于2015年9月8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长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0元,减半收取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建龙代理审判员 宋文婷人民陪审员 张丁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裴 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