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沈阳市北鼎建筑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金寨县弘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北鼎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寨县弘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2037号原告:沈阳市北鼎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德祥,系经理。委托代理人:詹俊娥,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威,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弘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显志,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琦,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北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寨县弘宇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北鼎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982元,减半收取1491元,由原告沈阳市北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冬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商雨萌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