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运龙与陈邦喜、仝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运龙,陈邦喜,仝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王运龙。被告陈邦喜。被告仝月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运龙诉被告陈邦喜、仝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邦喜、仝月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9元,减半收取34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皓月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