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卢培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18号罪犯卢培盛。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惠中法刑一初字第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培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81.1元。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9月7日(2005)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0日交付执行。2008年9月26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1月、2013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计三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7月25日止。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于2015年8月24日提出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桂林监狱以罪犯卢培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培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月至2015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38.2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卢培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培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处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581.1元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文曙光审判员谢国泉代理审判员谢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文胜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