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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百刑终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某甲聚众斗殴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百刑终字第224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八叔,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30日田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13日经田东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月16���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黄成春,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黄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本院受理后,移送案卷至百色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胜、张英杰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23日凌晨,黄某戊(已判刑)纠集黄某乙(已判刑)、被告人黄某甲等20多人,李某(已判刑)纠集黄某丙(已判刑)、黄某丁、黄寿文、马某等20多人,双方持砍刀、钢管等物,在田东县平马镇合恒村甲逢屯路口聚众斗殴,双方在斗殴中造成黄某丙受轻微伤、黄某丁受轻伤。2014年12月30日,黄某甲主动到田东县公安局投案,且黄某甲已得到黄某丙、黄某丁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马某、梁某、黄某戊、李某、甘某、陆某、韦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照片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田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笔录等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对被告人黄某甲减轻处罚。���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上诉人黄某甲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黄某甲有自首情节;2、在共同犯罪中,黄某甲是从犯;3、黄某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是初犯、偶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黄某甲免予刑事处罚或对黄某甲适用缓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黄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案采信的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甲目无国法,积极参与他人因利益纠纷引起的聚众斗殴,持械斗殴的人数多,规模大,严重破坏了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与黄某戊、李某的共同犯罪中,上诉人黄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和同案人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诉人黄某甲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上诉人黄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黄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上诉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与查证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眺东审判员  陈苍山审判员  黄丽研���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韦怡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