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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与胡保军、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胡保军,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树跃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文全,村主任。委托代理人侯春香。被告胡保军。被告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树腾,董事长。被告胡树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胡保军、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树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案出现新的事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保军、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树跃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以该案出现新的事由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胡保军、山东东易果蔬进出口有限公司、胡树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1元,减半收取2966元,由原告金乡县高河街道周油坊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旭人民陪审员  孙 云人民陪审员  祝传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忠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