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承文,公安县黄山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