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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邹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承文,公安县黄山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审判员刘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