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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广东省华侨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李传统、戴菊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华侨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33号大院24号二层中区。法定代表人柳穗,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传统,男,汉族。被执行人戴菊华,女,汉族,系李传统之妻。本院在执行广东省华侨实业发展总公司申请执行李传统、戴菊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绵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炜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马红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牛 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