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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0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祥君与马历法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祥君,马历法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771号原告马祥君,农民。被告马历法,农民。委托代理人余宗辉,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祥君与被告马历法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祥君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马历法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祥君撤回对被告马历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祥君负担。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新娟人民陪审员  刘光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魏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