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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迟胜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迟胜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7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负责人:翟建民。委托代理人:陈世兵。被告:迟胜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诉被告迟胜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许华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