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李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马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关于原告李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9月8日下午15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义井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在指定时间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