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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应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XX与马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马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应民初字第886号原告李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被告马XX,男,成年,汉族,应县人。关于原告李XX诉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定于2015年9月8日下午15时在应县人民法院民事义井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在指定时间无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审 判 长  蔡世葆人民陪审员  王诗瑶人民陪审员  章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琼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