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梅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96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46年1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张怀信,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某(曾用名:梅伟),女,回族,1966年9月2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梅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李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徐彪、梅某名下的位于太和县宜和兴城6号楼2单元303号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F0××03)。李某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徐彪、梅某名下的位于太和县宜和兴城6号楼2单元303号房产一套。(房产证号:F0××03)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蒋卫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