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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76号原告周某某(又名周莲花),女,1970年1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宜燕,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曾用名杨银几),男,1968年1月7日出生。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宜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某1993年通过自由恋爱并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女儿杨某甲现已成年未婚,儿子杨某乙现年14岁,目前在校读中学。原告与被告结婚近二十年,被告常年在外做生意,并与他人发生婚外惰。原告曾于2011年向鹤城区法院起诉离婚,未果,之后三年被告更是对原告母子不闻不问,原告一直一人承担起照顾家庭的责任,原告与被告的感情彻底破裂,有名无实,无和好的可能。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杨某乙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杨某乙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到成年;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自己认识,1993年2月10日在原怀化市铜湾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12月6日生育女孩杨某甲,2002年4月26日生育男孩杨某乙。2011年6月,被告以做生意为名外出未归,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纠纷。2011年11月1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被告至今未归,下落不明,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经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当庭举证,本院确认,有下列证据证实:1、原告身份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人口信息全项显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原、被告婚生小孩杨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杨某甲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证实原、被告及其小孩的身份信息情况;2、结婚证二本,证实原、被告于1993年2月10日在怀化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中方县新建乡干冲村村民委员会、中方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1年5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4、中方县公安局新建派出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中方县新建派出所报警称,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5、怀化市信访局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从2011年7月一直为怀化市信访局做后勤保洁工作,经常居住地在怀化市鹤城区;6、(2011)怀鹤民一初字第145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周某某2011月11月17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7、原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一份在卷,证实本案的其他事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被告常年在外做生意,因琐事发生矛盾后,于2011年5月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并已分居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准予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小孩杨某乙随原告周某某一起生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杨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杨某乙抚育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禹 莉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小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