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3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祝跃与黄勇军、卿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祝跃,黄勇军,卿友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3626号原告周祝跃。委托代理人张洁,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英,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勇军。被告卿友俭。原告周祝跃诉被告黄勇军、卿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已被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名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祝跃的起诉,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邵东县公安局侦查。本案受理费27280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0一五年九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