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兴隆县半壁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伊占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兴隆县半壁山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8242642-2。法定代表人:王宏亮,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半壁山镇田杖子村。被告伊占财,住兴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兴隆县半壁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占财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隆县半壁山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春审 判 员 陈福生人民陪审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贾瑞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