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谢万钧与杨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万钧,杨立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620-1号原告谢万钧,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代理人周燕,系原告的妻子,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杨立民,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谢万钧与被告杨立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徐思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