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程小东与张友志、张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小东,张友志,张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程小东。被执行人:张友志。被执行人:张津。申请执行人程小东与被执行人张友志、张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友志、张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8元,执行费2810元。截止至2015年9月9日利息为887.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友志、张津银行存款197705.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毕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