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廖开田、李玉梅、范雨生、廖香风、彭志江、廖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廖开田,李玉梅,范雨生,廖香风,彭志江,廖海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大桥路丽江兴城。负责人:黄宏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该支行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廖开田,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注江村下青布组。被告:李玉梅,女,195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廖开田之妻。被告:范雨生,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注江村下青布组。被告:廖香风,女,196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范雨生之妻。被告:彭志江,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镇注江村彭家组。被告:廖海艳,女,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住址同上,系彭志江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廖开田、李玉梅、范雨生、廖香风、彭志江、廖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宋有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丹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