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刘仁利与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仁利,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388号原告刘仁利。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与万柳村大街交口(万柳村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学慧,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胡莹,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利诉被告天津金钟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仁利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钦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