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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葡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刘青山、姜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葡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刘青山。被执行人姜军。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葡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葡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霞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