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葡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永军与刘青山、姜军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葡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刘青山。被执行人姜军。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葡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葡商初字第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文霞审 判 员 王长江代理审判员 赵雪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利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