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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青岛北曲后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丁致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曲后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丁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212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曲后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东路777号,代码:56473623-2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致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曲后汇豪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致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北曲后汇豪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丁致君协助解除双方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201400020886),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交易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423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 涛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姚中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