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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696号原告杜某某,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付桂琴代理审判员  苏冠男人民陪审员  边秀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丕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