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桑执(民)恢字第3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纯与王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纯,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桑执(民)恢字第346-1号申请执行人王纯,女,1980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桑法民一初字第50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海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王纯支付小孩王诗琪2014年度的抚养费8400元和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海波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海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海波的银行存款8450元,解除对该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钟以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杨胜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