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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红初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澧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澧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红初字第1136号原告欧某某,男。被告澧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澧县某某镇人民政府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