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小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被告陈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陈冬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小字第208号原告赵某某,男,2008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法定代理人赵志强,男,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赵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黄全幸,男,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冬冬,男,199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赵志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冬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耿建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佩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