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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天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女,出生于1987年7月14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元市。被执行人谢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9月13日,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元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1)朝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某某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1)朝天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侯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建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