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常某与大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大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大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常某。被告大城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建普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代理人邵留占。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9年4月原告为被告两栋宿舍楼做顶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施工未39254元未付。故要求被告给付施工款,并承担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39254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常绍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吴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