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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付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宋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