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付某某,女,住柘城县。被告宋某某,男,住柘城县。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