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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刑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周某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肥西刑初字第0030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务农,住肥西县。被告人周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2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肥西检刑诉(2015)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纵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6日,肥西县柿树岗乡联圩村生产队长宋某联系被告人周某,表示将林木所有权属于柿树岗乡联圩村的位于柿树岗乡联圩村合圩路小学路边的22棵杨树卖给周某,卖树款用于修合圩小学的路,周某同意,双方以2200元的价格谈妥。次日,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工具采伐上述杨树,在采伐的过程中,联圩村村民王士翠、孙成芝等人将位于合圩路小学路边自家田头的杨树以不等的价格卖给周某,后,周某将合圩路小学路边的共计65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3.7891立方米)采伐运走并卖掉。2015年1月20日,周某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非法所得65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3.78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案发后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6日,肥西县柿树岗乡联圩村生产队长宋某联系被告人周某,表示将林木所有权属于柿树岗乡联圩村的位于柿树岗乡联圩村合圩路小学路边的22棵杨树卖给周某,卖树款用于修合圩小学的路,周某同意,双方以2200元的价格谈妥。次日,周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工具采伐上述杨树,在采伐的过程中,联圩村村民王士翠、孙成芝等人将位于合圩路小学路边自家田头的杨树以不等的价格卖给周某,后,周某将合圩路小学路边的共计65棵杨树采伐运走并卖掉。经鉴定,涉案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13.7891立方米。2015年1月20日,被告人周某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周某退出非法所得6583元。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周某主动预交了罚金。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证人宋某、郭某、潘某等人的证言,肥西县林业和园林局出具的林业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缴款书、证明、林权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蓄积共计13.789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到肥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以及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周某退回其违法所得以及主动预交了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周某的处罚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森林资源,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管制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款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单家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婉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