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徐林冲与姬新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林冲,姬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839号申请人徐林冲,农民。被执行人姬新伟。徐林冲申请执行姬新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林冲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姬新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徐林冲工资款438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姬新伟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