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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民初字第2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2972号原告成都市金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王广平,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甘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乐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就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金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成都市金顺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章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