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闽刑执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阙发树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闽刑执字第526号罪犯阙发树,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武夷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建阳监狱服刑。2009年2月24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南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阙发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722.06元。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闽刑复字第29号刑事裁定,核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阙发树的刑事判决。于2009年8月14日交付福建省建阳监狱执行。该犯死缓执行期满,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9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执行机关福建省建阳监狱根据罪犯阙发树在无期徒刑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将罪犯阙发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福建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阙发树在死缓考验期间有违规行为,累计被扣7分。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在服刑期间仍有多次违规行为,2014年1月因夜间教育期间行为不规范被扣1分,未持离岗牌擅自离岗被扣1分,同年2月因违反车间现场规定被扣0.5分,同年8月因不服从民警指令被扣2分。原判罪犯阙发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722.06元,服刑期间其月平均消费237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阙发树系严重暴力性犯罪,服刑间隔三年七个月,在服刑期间多次违规,累计被扣10.5分,且最后一次违规距监狱呈报减刑不满一年,无突出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发树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许寿辉审判员林标礼代理审判员刘勤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清山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假释的裁定;(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出予以减刑的裁定;(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予减刑、假释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