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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计执字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2015年10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计执字10号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卢玉海,男,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雄,男,化州市同庆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申请执行人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梁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化征决字(2014)同庆第XXX号《化州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某、梁某某应缴纳社会抚养费1649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计执字第10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超审判员  邹 虹审判员  周靖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宗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