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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江德与金玲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陈江德,男,55岁。被告金玲,女,32岁。原告陈江德与被告金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某进行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江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江德诉称,被告金玲称能给原告陈江德办理驾照,2014年3月16日,被告收取原告现金13000元,双方约定5月20日拿证,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约定如果逾期按每天50元计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还5000元,余款800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8000元、违约金2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金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江德经他人介绍得知被告金玲通过关系可办理驾照,于是原告相信后,通过介绍人与被告相见,并委托被告办理驾照。2015年3月16日被告收取原告13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为:今收到陈江德现金13000元,到5月20日拿到,如果没拿到东西,钱逾期每天50元计算。后该驾照无法办理。2015年7月10日,被告退还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余款8000元至今未返还。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当事人的陈述;2、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有关驾照,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安交通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辖区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本案被告无权办理该驾照,委托事务显属违法,应确认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8000元,因有相应的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委托事务属违法,委托合同无效。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保护。被告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权利,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公安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江德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江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胜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樊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