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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洪定达、江西赣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洪定达,江西赣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389号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善魁、王志华,职员。被告洪定达,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西赣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宗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定达、江西赣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黄毅君、金湖县金达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价值270942元的财产,并提供自有型号CT3125G工控伺服数控送料机1台、型号MC-315AC金属圆锯机2台、型号J21S-100深喉口压力机1台(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05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洪定达、江西赣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价值270942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原告厦门康柏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型号CT3125G工控伺服数控送料机1台、型号MC-315AC金属圆锯机2台、型号J21S-100深喉口压力机1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