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任强峰与被告曾祥高、李媛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08号原告任强峰,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绍兴县人。委托代理人郭华斌,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曾祥高,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任强峰与被告曾祥高、李媛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8日,原告任强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媛婕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2015年8月5日,本院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华斌,被告曾祥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强峰诉称:2011年9月,被告曾祥高因装修房屋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任强峰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讯问笔录一份,以证明被告曾祥高向原告任强峰借款50000元未还的事实。被告曾祥高辩称:1、钱不是被告借的,是被告的妻子李媛婕借的,借款事实存在但借款具体数额不知道;2、借款具体数额要看借条,只要有借条,被告愿意归还;3、2010年被告已归还给原告找关系购地皮的“好处费”20000元,原告还出具过收条,现在只欠原告30000元。被告曾祥高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曾祥高对原告任强峰提交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是被告签字确认的,但所载内容不是被告陈述的,具体经过是:2010年被告向原告介绍工程需要找关系送礼,原告给了被告20000元,后来工程不成功被告已将20000元归还给原告,原告还向被告出具了收条,只不过收条现在在家里,几个月后,被告的妻子李媛婕向原告借款50000元装修房屋。之后,原告控告被告诈骗其20000元,被告在诈骗案审理过程中,又归还原告20000元,目前被告只欠原告30000元。对于原告任强峰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系公安机关制作,且有被告的签名捺印,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曾祥高与其妻子李媛婕因装修房屋需要资金,向原告任强峰借款50000元,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另查明,2011年10月、11月间,被告曾祥高冒充仙桃市国资委干部以找关系送礼为由,诈骗原告任强峰20000元及张美林4000元,被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祥高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所得赃款人民币2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曾祥高与其妻子李媛婕向原告任强峰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借款事实已在公安机关制作的讯问笔录中得到被告曾祥高的确认,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曾祥高辩称2010年(事发时实为2011年)已归还为原告任强峰找关系购地皮的“好处费”20000元,但其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其2011年冒充仙桃市国资委干部诈骗原告20000元未归还,直至2015年诈骗案刑事审判中才予以退赃的事实已得到本院刑事生效判决书的确认,故被告曾祥高的上述辩称理由,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曾祥高与李媛婕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曾祥高与其妻子李媛婕对此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原告任强峰要求被告曾祥高归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祥高归还原告任强峰借款人民币50000元。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曾祥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许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李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