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669号原告胡XX,女。法定代理人张XX,女。被告胡XX,男。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常立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