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金星、韩书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金星,韩书梅,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薛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88-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61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星,农民。被执行人韩书梅,农民。被执行人张伟业,农民。被执行人张会军,农民。被执行人薛宪华,农民。被执行人薛红刚,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金星、韩书梅、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薛红刚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金星、韩书梅、张伟业、张会军、薛宪华、薛红刚名下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际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