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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句容市九环塑业有限公司、句容一江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句容市九环塑业有限公司,句容一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句容市九环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工业集中区宁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报人句容一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万宏天源城19幢422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赵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洪钦,句容一江商贸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句容市九环塑业有限公司因票号为3130005126975374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6年10月20日前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句容一江商贸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及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句容市九环塑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林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