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二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赵桂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赵桂林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二初字第2496号原告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冷才林,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矫玉秋,女,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桂林,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车主。原告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桂林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详见车辆挂户协议),并约定每年末一次向交清下一年的管理费和税费。但被告只是在2011年6月15日交清了当年的管理费,从2012年起至今共拖欠管理费和应交纳税费合计988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交费,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税费及管理费9886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赵桂林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待原告查找到被告赵桂林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银和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1.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冰礁审 判 员 王 茹人民陪审员 黄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关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