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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5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能与王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能,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59-2号申请执行人张能。被执行人王萍。申请执行人张能与被执行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能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元,被执行人丈夫刘立滨支付5000元。上述款项已交付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每月自行支付1000元。被执行人丈夫刘立滨为剩余借款中的35000元提供执行担保。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执民字第155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乐羽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