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73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游红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