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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刑初字第00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灵刑初字第004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农民,户籍地:灵璧县,现住灵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5〕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玉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县道044线灵璧县冯庙镇计生办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丁某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5时30分许,被告人丁某驾驶皖L×××××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县道044线灵璧县冯庙镇计生办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未靠右行驶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丁某即主动打电话报警,并于2014年9月14日上午被出警民警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经调解,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近亲属对丁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丁某供述,证人让金英、王某甲、张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归案说明》、《前科证明》、《人口信息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代 雅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