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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学谦与天津和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谦,天津和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239号原告张学谦,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工业大学保卫处工人,住天津市。被告天津和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汉口西道金帆大厦B座606。法定代表人宋家昌,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谦与被告天津和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学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贺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