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协议离婚,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肖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李绍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