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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巡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秀文与被告高和、高义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文,高和,高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200号原告徐秀文,女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委托代理人张亚忱,法库县司法局丁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和,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被告高义,男,汉族,农民,住址法库县。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了原告徐秀文与被告高和、高义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秀文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秀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徐秀文负担。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古 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