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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行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丽明与黄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明,黄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行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陈丽明,女,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黄新,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丽明与被执行人黄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丽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新偿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黄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丽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新在福清区域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新名下有若干存款账户,但存款余额不足扣划。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福建海峡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新名下无存款账户。经向福建省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企业注册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决定,将黄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新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丽明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线索,经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49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毓审判员 林小琴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谢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