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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傅建强与丁云飞、颜国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云飞,颜国珍,傅建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云飞。上诉人(原审被告):颜国珍。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小明。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华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建强。委托代理人:曾军。(特别授权代理)原审第三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云飞,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丁云飞、颜国珍为与被上诉人傅建强、原审第三人宁波市飞宏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4)甬北慈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4152元,退还上诉人丁云飞、颜国珍。审 判 长  王亚平代理审判员  朱 静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军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