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马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2452号原告马某,男,出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向某某,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出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杜爱琼 来自: